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在哪些方面会涉及违约金问题?
案情介绍:
小赵是一个计算机编程高手,从事软件研发项目。由于小赵从事计算机编程已经有8年的时间了,在业界也渐渐有了名气。三个月前,奇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小赵抛出“橄榄枝”,希望小赵可以去那里工作。奇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在业界一直处于龙头老大的地位,小赵觉得这是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十分动心,于是便打算办理辞职,“跳槽”去奇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但是,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单位的人事主管老罗声称八年前公司花费30万元让小赵去接受了专门的技术培训,签订的是十年的服务期,还差两年到期。若想离开单位,小赵需要支付违约金。人事老罗说的对吗?
答疑解惑: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涉及的违约金的法律问题。小赵单位的人事主管老罗说法正确。
我国法律上有广泛的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方面。所谓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在劳动合同签订方面,我国法律充分保护处于弱势一面的劳动者的利益,出台许多人性化、便捷式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为了显示公平,我国法律也充分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于是便产生了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如下两个方面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问题:(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用人单位超出此范围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应视为无效。
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小赵单位的人事主管老罗说法是正确的。小赵和单位所签署的是十年的服务期,还有两年到期,所以小赵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