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标杆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个意见稿中,拟将Ⅰ类、Ⅱ类、Ⅲ类大资源区地面电站光伏上网电价分别由0.80元、0.88元、0.98元下调至0.55元、0.65元、0.75元。对于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模式,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资源区0.2元/千瓦时、二类资源区0.25元/千瓦时、三类资源区0.3元/千瓦时,而目前的标准是0.42元/千瓦时。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些规定和光伏企业性命攸关,哪些光伏项目还能赶上年电价标准的“末班车”呢?
然而,令人颇为费解的是,对于年完成备案且想享受年电价标准的项目,是否需要按惯例在年的6月30日前并网发电,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换句话说,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年以前备案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年上网标杆电价”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成,6月30日前未完成并网发电,仍可以享受年电价标准。
对并网发电截至时间的规定,涉及到要想成功获得补贴的必要的程序是否顺畅的问题,这是除了要有可用的能享受补贴的年度项目指标外,另一大关键所在,其中包括备案、并网、验收等程序。因此,地方政府、电网等部门是否配合,将是决定光伏企业能否踏上“末班车”的前提。
除了程序,在年度可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规模方面,即便年初国家能源局下达的18GW的指标已经用尽,也还是有其他的文章可做。根据现有的规定,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属于不限制建设规模的项目。
根据《征求意见稿》,年1月1日以前备案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年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年以前备案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年上网标杆电价。
根据这段话来理解,要想仍享受年的电价,首先要做的是必须在年所剩不多的两个多月内完成项目备案,且必须要被纳入可以享受补贴的年度项目管理范围之内。
如果是在往年年度规模额度有相对较大剩余的情况下,赶调价之前的“末班车”可能一点问题都没有。但是,今年上半年的“6.30”抢装潮已经耗费了较大的额度,一年之内能否出现两个“抢装潮”,可能还需要看截至目前今年到底新增了多大规模。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一季度为7.14GW的数据来估算,即便二季度只维持这一规模,前两个季度的规模也将超过14GW,距离年度18GW的规模也只剩4个GW,且是在未严格区别普通项目和“领跑者”项目的基础上。
而根据能源局编制的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年下达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万千瓦。其中,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万千瓦,光伏领跑技术基地规模万千瓦。
不过,即便是年度规模全部用尽,也无需担心,还是有可以做文章的地方,那就是诸如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这些不限制建设规模的项目。
在下发的年光伏发电建设方案中,国家能源局已经明确,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此类项目的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此次酝酿中的征求意见稿也不例外。按照意见稿中的内容,年1月1日以前备案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年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年以前备案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年上网标杆电价。对于前一句话如何理解,是显而易见的。但后一句话则有些令人困惑,是否可以理解成,一个在年以前完成备案的项目,即便当年的6月30日没有完成并网发电,仍然可以享受年的电价标准。如果真是这样,虽然此次电价降幅较大,但在时间上还是给了业界一个较大的缓冲期。
如果类似以往那样次年的6月30日前必须完成并网发电,其中可能就涉及到了更多的人为可以操作的地方。一些活动能力较强的企业,可能会在备案、并网、验收等程序上进行得更顺畅,就可以顺利的享受较高的电价标准;而对于一些在这方面没有太多资源的企业,就有可能出现程序上的卡壳,导致同样是当年备案的项目,但最终却只能享受不一样的电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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